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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司法局司法所日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12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14709

    为切实加强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县域经济科学发展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公务员法》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所收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 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第二章 组织队伍管理
    第三条 每个镇设置一个司法所。
    第四条 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司法所应由3名以上公务员组成,不足人员由县司法局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司法所所长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社局任命。
    第六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为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达到者应通过参加脱产、函授等成人教育的学习逐步达到。新录用人员必须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统一考试并经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七条 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司法所党员不足3人的由所辖镇负责管理,参加所在镇机关支部生活。
第三章 行政业务管理
    第八条 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所辖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
    (一)、司法所所长职责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结合本所人员实际,科学分工,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制定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2.围绕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带领全所人员及时完成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3.争取镇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解决司法所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抓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业务工作;
    4.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内各项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所内团结,加强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整体工作效能;
    5.主持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案;
    6.负责向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况。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县司法局和镇人民政府的双重管理和领导,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
    2.在履行职责中,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开展工作。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从事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不得私立章法;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注重质量,讲求效率,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纪律
1.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请销假规定,不得擅离职守。司法所长因公外出6天以内的,电话告知县司法局办公室登记后,由副局长审批;7天以上14天以内的,填写《司法所长因公外出登记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告知镇政府办公室。
2.司法所一般干部因公外出6天以内的,由所长审批;7天以上14天以内的,经所长签注意见后,电话告知县司法局办公室予以登记,由局长审批。
3.外出参加学习、培训15天以上的,持有关通知和材料,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县司法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告知镇政府办公室。
4.司法所长及一般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电话告知县司法局办公室登记后,由副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填写请假条,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县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告知镇政府办公室。
5.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单位上班,并通过电话或当面向审批者销假,报告请假期间的活动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单位上班,应通过电话向审批者续假,回单位后按程序履行补假手续。
6.以县司法局名义召开的会议,被通知的参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由本人提前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县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审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司法所业务用房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新建的司法所业务用房档案(含立项审批、设计图纸、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由县司法局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配备司法所办公和调解桌椅、沙发、照像机、计算机、复印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录音笔、档案柜、喊话筒、防刺服、摩托车、公务制式警车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法制宣传器材、书籍等,司法所应造册登记,妥善管理,定期与县司法局办公室核对备案。所长对办公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县司法局抽查,防止无故损坏或丢失。所长或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应认真清点办公装备,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局办公室监督核对下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司法所现有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及通讯设施等装备已纳入县司法局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管理,各司法所要建立公物登记管理台账,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处理配发的办公设备。已损坏的办公设备经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上交已损坏的办公设备,经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同意后,上报县财政局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省、市上级配备司法所制式警车(摩托车),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要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因公外出统一实行派车单(见附表),认真落实《陕西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警车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严禁非警车驾驶人员驾驶警车;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非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在单行线和禁行线上行驶;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严禁动用警车为非警卫对象开道、迎送;严禁使用警车从事婚嫁、殡丧、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把警车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套挂警车牌照;严禁警车驾驶员酒后驾车;严禁使用警车运送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警车参加社会营运活动。公休日、节假日除处理紧急公务活动外,车辆一律封存停用,无准驾证人员不得驾驶警车。
    第十五条 司法所的徽章、挂牌和印章管理
    1.司法所业务用房正中处应端正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参加重要会议、活动时应着制式服装。
   2.司法所应悬挂县局统一刻制的单位名称白底黑字木牌和司法行政标识。
   3.司法所办公区应悬挂所长室、办公室、社区矫正室、调解室、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标识牌。
   4.司法所印章和人民调解印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和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司法所有关公开办事的制度应上墙明示。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建立规范的法制宣传栏(橱窗),定期宣传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 司法所档案柜各种工作档案和常用法律书籍等资料应严格管理,明确保管责任,物品分类放置整齐、有序。
    第十九条 司法所所容所貌整洁美观,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乱堆乱放。
第五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业务培训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的办公用品由县司法局统一购置发放。单项开支超过百元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县司法局办公室登记备案,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参与法律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矛盾纠纷调解等本职业务工作的差旅费,附个人工作日志记录、调解协议或有关业务活动证明资料,经县局财务人员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可按月予以报销,与本职业务工作无关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财务人员负责加强对司法所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登记制度,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调解人员进行业务法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度。县司法局结合实际,制定司法所年度岗位责任制,做到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半年、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其他单项工作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县局各项工作部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每周不少于一次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3.每月不少于三天业务学习,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
   4.按有关规定参加党团组织活动,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业务工作登记制度。司法所每年初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工作中应
建立“五薄一册”(即:来信来访登记薄、学习会议记录薄、法制宣传登记薄、调解纠纷登记薄、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薄、调解人员花名册),各项业务登记要全面、准确,字迹清楚,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司法所应针对本镇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有情况分析,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完成时限,有处理结果。调解工作中应佩带人民调解胸徽,对民间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等不安定因素,每月应排查分析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并及时向镇党政分管领导汇报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指导辖区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体系,落实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2.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工作,防止漏管、脱管;
    3.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教工作;
    4.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坚持教育与监管并重,亲情感化与严格执法并举,严把入口关、监管关、教育关、帮扶关、出口关等五道关口,日常工作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确保不发生脱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问题。
第三十条 特殊人群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本镇辖区特殊人群管理工作统计台账,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扶贫帮困、提供法律服务、心理咨询以及发放法律书籍、宣传资料等活动扎实做好吸毒、邪教、精神病人、爱滋病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失足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1.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来信、来访;
2.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法律援助并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统计备案;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办理法律援助工作,要热情接待群众,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
    1.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司法所拟制的重要文件、材料、业务报表及承办的人民调解协议、法律事务(含法律服务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重要资料等重要文件资料,均应认真登记,公文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立件归档;
    2.归档文件应按件制作目录,按件装订,按目录顺序装入档案盒内,按年度时限适时交县司法局档案室存查。
    3.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按有关业务要求立件归档并注意保密;
    4.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清洁和安全;
    5.自觉接受县司法局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公开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将本所的职能、办事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
    第三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如因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廉政勤政制度
   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县委各项纪律要求和公务员行为规范;
  2.勤奋敬业、作风务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不得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
 第七章   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凡发生特别紧急重大事件的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实行所长向县局主要领导直接报告制度。报告采取先电话直报、后文字详报的方式上报县局办公室,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内容,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对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处理和日常重要工作等,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的同时,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基层股,并按要求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处理情况相关统计表和案例。
    第三十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因不请示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追究所长的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九条 奖励
  1.县司法局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及时表彰奖励。
  2.对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拟申报由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由县司法局按表彰单位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推荐报批。
  第四十条 惩戒
    1.司法所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2.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纳入平时和年终工作考核,充分听取各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对不称职人员,及时报请组织、人社部门予以调整;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以维护基层司法所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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