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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者》:偏见的戕害
发布时间: 2017-04-05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24109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犯罪以来,对犯罪现象原因的探究就从没有停止过。在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当中,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关于“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尤为特别。他认为:的确存在着一种天生就倾向于犯罪的犯罪人类型。这类犯罪人是在体格和生理上倒退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对于他们而言,犯罪基于天赋而产生,因此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这种观点早已被现代犯罪学证伪:犯罪是不可能仅用个人的生理学或遗传学方面的特点来加以说明的。但是,“天生犯罪人”的观点与印度电影《流浪者》当中的大法官拉贡纳特所信奉的“好人的儿子一定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的人生哲学不谋而合。

法官拉贡纳特依据“罪犯的儿子必定会继承父亲衣钵”的荒谬理论,将强盗儿子扎卡判定有罪。24年后,扎卡抓走法官妻子裹列意欲报复。得知其怀有身孕后,扎卡将计就计,使外界误以为裹列怀孕是因为遭到了他的侮辱。认为妻子不忠的法官将裹列赶出家门。儿子拉兹出生后,随母亲在孟买贫民窟长大。他在饱经流浪和偷窃生活后,与儿时好友丽达相爱。拉兹决心金盆洗手,以劳动谋生,却遭到社会歧视。同时,由于丽达在父亲去世后,寄养在法官拉贡纳特家。而法官的荒谬理论更使得拉兹看不到出路。当拉兹得知法官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后,在母亲被车子撞死、爱情在法官干涉下不得善终的情况下,怒不可遏,持刀刺杀法官未遂,被押上法庭受审。丽达主动为拉兹辩护,并向拉贡纳特和法庭还原了整个真相。此时的法官才明白,自己的偏见毁了妻儿一生。

《流浪者》是一部制作于1951年的黑白电影,甫一上映,就赢得了巨大反响。1955年,该片成为最早被引入中国的印度电影,被誉为宝莱坞电影的里程碑。通常认为,这部影片成功的缘由在于“血统决定出生”的偏见带给人的伤害戳中了人们的痛点。现在看来荒谬不堪的观点,对于传承了几千年种姓制度的印度而言,在当时却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类似的偏见在中国也有一定市场。鲁迅在《可恶罪》当中就说: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

偏见是一种相当程度存在且不易察觉的心理状态。与偏见相匹配的一个心理学名词叫做“晕轮效应”,又称光环效应,是指当认知者对一个人的某种特征形成好或坏的印象后,其倾向于据此推论对象其他方面的特征。作为感情好恶的一种主观评判,几乎很少有人能够完全摆脱偏见在事物认知方面的影响。而偏见在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为不老实、应当予以严惩” 的思维。而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等方面容易处处碰壁,本质上也是偏见戕害的结果。

当然,偏见并非总是负面的代名词。某些时候,它也是司法裁断的考量因素。例如英美法系当中的倾向性证据规则,本质上就是对偏见在认定证据方面的一种运用规则。倾向性证据规则包括品格证据规则和类似事实证据规则。尽管它通常的含义是指关于一个人具有某种倾向性的证据,特别是关于被告人犯罪倾向的证据一般是不可采信的。但是,该规则同时也做了许多例外规定。诸如关于证人的品格问题。为了表明证人的品格不良而不应受到信任,允许通过提供证人的名声证据和评价证据,包括其以前的犯罪记录来进行抨击,以此动摇证言的可信性。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其内嵌了这样一条逻辑:品行不端的人造假的可能性的确大于一般人。

即便如此,由于偏见容易扭曲人的客观认知,司法人员还是应当尽力克服偏见影响,以便公平公正的评判案件。

那么,克服偏见应该从哪里入手?电影告诉了我们答案,那就是——良心。

当丽达要求法官从良心出发,轻判拉兹时,法官回答:法律和良心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法律不承认良心。丽达回应道:那么良心也不承认法律。当法律罔顾民众的悲惨遭遇、无视犯罪背后的社会成因时,其本身就有失公平。得不到普通人良心认可的法,有沦为“恶法”的危险。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秉持良心来衡量犯罪事实,才有可能抛弃偏见造成的刻板印象。而正是基于良心,拉兹才最终获得了3年徒刑的轻判。

影片当中,将偏见视为终生信念的法官,当面对铁牢当中儿子的质问“你是看罪犯来了吗”时,终于说:我是罪犯来看儿子来了,尽管法律不能惩处我的犯罪,但我已经受到了良心的裁判。直到此刻,他才认识到:按照出生和血统将一个人轻易的划上罪犯符号,是多么的荒谬可笑。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在日后的审判当中,绝不会再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审判台下的被告人了。

影片也提醒普通公众,克服对刑释人员的偏见依然任重道远。从这个角度而言,影片当中的拉兹又是幸运的:得益于丽达无私无畏的爱情,他终于化解了内心包袱,使得余生不用再背负着沉重的污名过活。然而,现实当中的拉兹们,又有多少人会有这般幸运呢?或许,这也正是立法者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未成年人特设“犯罪记录封存”的理由所在:为他们撑起一片法律港湾,得以不被世俗的偏见所戕害。(检察院 张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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