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政法网
为了加快蒸包子面粉发酵,男子竟然在面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安徽省安庆市的张某,在富县北教场村经营“天津钙骨包赛霞包子店”。 2015年7月初至8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为了缩短蒸包子所用面粉的发酵时间,且蒸出的包子色相好,在明知小麦制品内禁止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在生产制做包子的过程中,给所发酵的面粉内超范围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2015年8月26日,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张某当日生产的包子进行依法提取抽样检验。共抽样100个素包子。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T1561060146),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送检的100个素包子,铝的残留量不合格。检出限为0.03mg/kg,实测值为53.0mg/kg,检测指标为不得添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纯清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