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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城区安全小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08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377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安全小区管理,提高城区安全小区管理水平,为居民营造平安、文明、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安全小区牵头单位负责本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县综治办负责对城区安全小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公安局负责对城区安全小区开展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安全小区牵头单位要做到办公室(可与本单位综治办合属办公),各项制度,工作人员,宣传栏等四落实。
第四条:城区安全小区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安全小区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所辖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组织所辖单位开展平安创建、综治宣传、治安巡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反邪教宣传教育和防范处置、排查不稳定隐患、定期不定期对所辖单位以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城区安全小区各牵头单位一把手对安全小区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要配备热爱综治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活动的专(兼)职人员具体开展工作。
第六条:安全小区牵头单位每年初要召开本辖区所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安排部署当年工作,签订责任书;每月召开一次本辖区治安状况分析研判会;每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年终召开工作总结会。
第七条: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区安全小区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城区安全小区各项工作做的好的,由县综治委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并在年终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
第八条:城区安全小区若工作不力,辖区内若出现综治及平安建设宣传不到位、重大矛盾纠纷、重大刑事或治安案件及安全事故的,由县综治委进行警示提醒、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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