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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实现维稳与维权
发布时间: 2015-05-07 新闻来源: 《中国维稳网》  新闻人气: 3747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期之后,社会结构发生变动,社会利益关系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因利益问题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增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大现实课题。

维稳与维权,二者皆不可偏废。既不能只强调稳定而忽视维权,也不能只强调维权而忽视稳定。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应在辩证统一的基础上,使二者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赢”。达到这个目标,方法有很多,但是最根本、最可靠、最有效的还是要靠法治。

以法治的指引功能规范维稳和维权的具体行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理应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治确立了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则。法律就是一个国家最大的规矩。法律具有公开性的特点,通过明文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每个公民、法人、政党、社团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赋予国家管理的权力并明确其边界。法治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明确告知人们,在维稳和维权的活动中,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哪些行为是允许并受到保护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违者必受惩处,并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这些行为规则。法治的这种指引功能,为维稳和维权的活动提供了可供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既能符合维稳的需要,使维稳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防止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也符合维权的需要,使维权始终处于合法、有序、理性的状态,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以法律为依据构建冲突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和纠纷,可以避免或减少矛盾激化和社会冲突,确保社会正常秩序。

用法治的评判功能划分维稳和维权的秩序边界。法治确立了维稳和维权的行为准则,明确维稳和维权之间的秩序边界,使二者都在各自的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从维稳和维权的具体实践看,法律始终处于一个公正的立场来作出评判,绝不会有所偏袒:它既能明确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高要求的差别;既能防止政府在维护秩序时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公民的权利无限扩张而损害社会秩序;既能为秩序和权利在发生冲突时提供解决的方法和标准,又能提供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实现秩序和权利的最大化。在这个规则体系下,人们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准确定位,有序地安排自己的生活,这样社会呈现出安定有序的状态。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利益边界,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最大公约数,能够被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遵守。在法治国家,国家机关维护秩序和公民维护权利,都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超越法律的边界。

以法治的调和功能化解维稳与维权的内在张力。维稳与维权,在最终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行为的直接目的、行为性质、实现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正面碰撞,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就容易造成冲突和对抗。从前文分析得出,维稳是涉及私法的公法行为,保护的是公权力;维权既可能是涉及私法的公法行为,也可能是涉及公法的私法行为,保护的是私权利。这里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的碰撞,构成了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张力。在实现的方法和手段上,维权多数时候是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矛盾纠纷得不到公正有效化解的时候,就极有可能发展为激愤维权,甚至以违法方式维权,就容易形成维稳与维权在方法手段上的张力。要化解维稳与维权的这种内在张力,就需要寻找符合二者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行为准则,这个准则就是法治。法治具有调节利益关系的作用,通过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和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其核心要义就是公平正义,能够在被双方所共同认可和普遍接受的价值基础之上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满足维稳和维权共同的价值需要,使张力得到化解。

以法治的强制力保障维稳和维权的顺利实现。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当社会稳定的状态受到破坏,或者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维稳与维权难以实现时,法治提供了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救济途径。只要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就能启动国家强制程序,对受损的社会秩序进行恢复,或者对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进行救济,从而保障维稳和维权的顺利实现。此外,法治的强制作用还在于,对违反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给予一定的制裁和惩罚,从而预防各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使社会稳定的局面更加牢固,也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肆意侵犯。(作者系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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