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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扒中国古代给邪教定什么罪?
发布时间: 2019-03-15 新闻来源: 新陕网 (作者:丁 弛)   新闻人气: 1028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六条,在吸收以前依法打击邪教的经验基础上,针对信息技术发展的新特点,进一步严密法网,突出了打击重点,分化瓦解邪教犯罪分子的特点,一定会成为依法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依据。

  当然,这个《解释》,是继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规定、1999年以来“两高”先后制定的有关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后,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百条的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出台的最新惩治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国家依法坚决打击邪教犯罪的坚定信心。其实,不仅仅是当代要对邪教犯罪进行严惩,就是在历代刑法中,都对邪教犯罪规定有专门罪名,且处刑较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执左道罪。左道就是邪道,汉朝以前就有这样的罪名。到汉朝时大致包括有巫蛊、诅咒、作妖书妖言等一些行为,一般都被处以死刑。《汉书·李寻传》所载“贺良等执左道,乱朝政,皆伏诛”。其中所说的夏贺良原本是汉哀帝时的一个顾问官,因哀帝常生病,他就说是上天的警告,只有马上改变年号,才可以延年益寿,平息灾祸。汉哀帝听了他的话,改了年号、帝号还增加了计时漏上的刻度,但并未应验,于是就有了对夏贺良等“皆伏诛”的结果。

   巫蛊、祝诅罪。“巫盅罪”是巫女用神道迷信诅咒皇帝的行为,“祝诅罪”是祈祷鬼神加害皇帝的行为,虽然这两种行为不会对皇帝造成实际危害,但均以腰斩问刑。汉武帝时造成重大政治灾难的“巫蛊之祸”,就因太子刘据被人诬陷以巫蛊诅咒父亲而起。以太子之身宁可起兵造反也不敢承担,可见巫盅罪处罚之严厉。

  造畜蛊毒罪、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巫蛊、祝诅罪到隋唐时就发展固定为造畜蛊毒罪与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所谓造畜蛊毒,即通过各种神秘的方法以蛊毒致害于人的行为。所谓造厌魅及造符书,就是对他人的画像、木偶,用尖锐器具刺或者绑上绳索,或者在符书上写上别人姓名予以诅咒等。此罪处罚不仅本人处绞刑,而且其同居的家人以及知情不举的地方官员,也一律流放三千里。想以此方法杀人者,则以谋杀论减二等处罚,《唐律》对此记载较为详细。

  妖书妖言罪。“妖书妖言”是指借鬼神之口制造和散布对现存秩序不满以煽动民众的异端邪说、思想、言论及文字宣传。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此种邪教犯罪行为的惩罚,其中“造妖书妖言”罪是惩治此类邪教犯罪的重要法律条款。自秦至清历代都有此罪,最早的就是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方士卢生、侯生等替秦始皇求仙失败后,私下谈论秦始皇的为人、执政以及求仙等各个方面,之后携带求仙用的巨资出逃。秦始皇知道后大怒迁怒于方士,下令在京城搜查审讯,抓获460人并全部活埋。从汉朝以后,虽经过几次废止和恢复,到唐时固定,一直到明清,除处刑加重外,基本上再无变化。

   伪造经文罪。此罪名为元所独有,元朝法律规定,“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刑论。……诸阴阳家伪造谶,释老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见《元史》卷一五)。

  师巫邪术罪。朱元璋鉴于元末白莲教起义颠覆政权的历史教训,故在《大明律》中开始设此罪,处罚为“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但此罪多与妖书妖言罪重复。清时关于该罪的律条与明几乎完全相同,但其所附条例对其行为规定得更为具体。

  兴立邪教罪、因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罪。清朝邪教案发生频繁,故乾隆时于谋反大逆律条下专立条例,规定“其有人本愚妄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名目,或因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者,比照谋反大逆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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