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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反邪教实践与启示
发布时间: 2018-07-19 新闻来源: 新陕网 (作者:秦如剑)  新闻人气: 840

 

邪教是伴随人类而产生并对人类进步施加负面影响的社会毒瘤。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与邪教斗争的历史。目前,我国反邪教取得举世瞻目的成就。但面对的反邪教形势比任何时期都更复杂,任务也更艰巨。本文对我国古代反邪教实践进行疏理,以期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对当前反邪教具有启示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史前反邪教简述 

  据《礼记·表记篇》:“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流传较广的我国《易经》,就是以占卜形式出现的中国古典哲学著作。在史前,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只有集体劳动方能生存。与此相适应的宗教就成为超自然的“神”,人们在利用自然以获取生存资料的过程中,奉行生死由命。这就是天命论。而把与此意识不相融的思潮视为异端邪说,把异端邪说的践行者视为邪教,人人得而诛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劳动分工的深入,有了剩余产品。部落的首领们占有和支配这些剩余产品,就出现了贫富差别。当时的宗教,也因此分化为正与邪两种教派。为公与为私,成为正与邪斗争的分水岭。

  殷商与周时期,统治者以巫觋、卜祝作为沟通人与鬼的媒介。其国家体制大多为政教合一,巫卜与史官在国家官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司马迁说:“自古受命而王,王者之兴,何尝不以卜筮决于天命哉!其于周尤甚,及秦可见。”春秋战国时期,政教逐渐分离,史官重现实,着眼于人世,其地位不断上升,巫卜在国家政制中的地位迅速下降,最终史官文化排斥了巫祝文化。职业的巫师也就从官僚的位置滑落到民间,成为以装神弄鬼、替人祈福禳灾的术士。他们为了生存,亦利用统治者的迷信心理,游说王侯,混迹官场。

  这时的术士,就有了现代意义上的邪教特征。他们从意识形态上是极端唯心主义,从行为上是骗取钱财为目的。一部分术士势力增大后有了自已的团体,就有了图谋国家政权的企图。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秦王朝,其君王秦始皇就因祈求长生不老,相信巫邪之术,服用邪术有毒的丹药而暴病身亡。兹事发生,使人们对巫邪术士有所警惕,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曾以“为妖言以乱黔首” 的罪名坑杀侯生、卢生等460余方士,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儒生,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坑儒”事件。而其背景则是最高统治者迷信这些方士、术士而深受其害。

  二、历代反邪教实践 

  从秦灭六国,建立统一的国家起,没落贵族就伺机恢复其诸候统治。他们大多以邪教教义来迷惑民众,为其政治图谋服务。也是从这时起,反邪教斗争就风起云涌,从不懈怠。其中典型的反邪教斗争主要有:

   1.汉代太平道教作乱 

  据《后汉书·皇甫嵩传》记载,钜鹿张角自称“大贤良师”,奉事黄老道,畜养弟子,跪拜首过,符水咒说以疗病,病者颇愈,百姓信向之。角因遣弟子八人使于八方,以善道教化天下,转相诳惑。十余年间,众徒数十万,连结郡国,自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之人,莫不毕应。遂置三十六方。方犹将军号也。大方万余人,小方六七千,各立渠帅。讹言“苍天当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 张角势炽,遂皆著黄巾为标帜,时人谓之“黄巾”,亦名为“蛾贼”。杀人以祠天。角称“天公将军”,角弟宝称“地公将军”,宝弟梁称“人公将军”。所在燔烧官府,劫略聚邑,州郡失据,长吏多逃亡。旬日之间,天下响应,京师震动。

  该教的另一分支——“天师道” 早年入蜀修道,“造作道书,以惑百姓”,因受道者须交米五斗,故称作“五斗米道”,统治者称其为“米贼”。 后世因尊其创始人张陵为“张天师”,故其教又称作“天师道”。由蜀入秦,占有汉中,势指全国。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天师道的势力渗透到各个政权体系中。如西晋赵王伦的废立,刘宋刘劭之弑逆,孙恩、卢循起义,北魏太武帝之崇道灭佛与崔浩家族信奉天师道有着直接的关系,南北朝之世家大族亦多有天师道世家,尤其是在以当时所谓高文化的士人阶层更是作为一种时尚在流行,甚至以书法著称的王羲之、王献之家族,亦与天师道有着密切的关系,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书法成果。

  统治者则予以强力镇压,以稳社情博民意。

  2.隋唐时期反邪教 

  隋唐时期邪教活动猖獗,统治集团为了政权稳固,由皇帝颁诏,抵御邪祸。唐除以“令”规范宗教事务外,还十分重视以刑事立法的方式打击各类利用宗教制造动乱的犯罪。从其“造妖书妖言罪”中,亦可看出端倪。该法规定: 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疏】议曰:“造妖书及妖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者,绞。

  3.宋朝时期反邪教 

  宋代统治者多次颁诏,禁止民间传习天文、星算、相术、图谶。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兖州“有州卒自言得神术,能飞行空中,州人颇惑。(杨)琼捕至,折其足,奏戮之。众伏其明” 。北宋末年的方腊起义,从本质上说,亦具有邪教性质,史称: 初,方腊生而有妖异。一日临溪顾影,自见其冠服如王者,由此自负,遂托左道以惑众。

  南宋的钟相、杨么起义,其本质仍具有邪教性质。钟相,鼎州武陵县人,无他技能,善为诞谩,自号“老爷”,亦称“弥天大圣”,言有神通与天通,能救人疾患,阴语其徒曰:“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寇遂猖獗,焚官府、城市、寺观、神庙及豪右之家,杀官吏、儒生、僧道、巫医、卜祝及有雠隙之人。谓贼兵为“爷儿”,谓国典为“邪法”,谓杀人为“行法”,谓劫财为“均平”;病者不许服药,死者不许行丧,惟以拜爷为事,人皆乐附而行之,以为天理当然。 钟相打着“均平”旗号,利用人民群众的良好意愿,贿赂官府,为个人敛财“家赀钜万”,成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的手段。这恰恰是古今中外各种邪教的共同特征。鉴于这类情况,南宋统治者也先后颁布了一些禁止利用神鬼、巫术迷惑百姓的法令。

  4.明清时期反邪教 

  朱元璋最初跟随郭子兴的红巾军,成为白莲教中一分子。其建立的大明政权,亦与白莲教有关。但在取得政权之后,即公开谩骂白莲教是“妖术”、“妖言”,在其颁布的《御制大诰三编》中,对信仰弥勒者提出警告。《大明律》中,增加了“禁止师巫邪术”的条款,这是历代正律所没有的。《大明律》规定: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

  《大清律例》在制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保留了《大明律》的上述法条,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修律,曾增加三条小注。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呈报,并于三十七年会议颁行并增补的条例,正式引入“邪教”的概念,从此邪教成为一项罪名。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拿获者,着银十两充赏。

  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俱改法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坐功运气者,杖八十。

   三、我国古代反邪教的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盘圆水圆,孟方水方。邪教的产生是与所谓“正教”同源,与古代的巫术、占卜、相术等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形形色色的宗教,无不打上邪教“基因”的烙印。关键是执政者善加引导,使其木直中绳,不使“出轨”。随着时代的发展,到元末之后,明清时期,正统的宗教占据一定地位之后,一些不被政府认可的宗教逐渐遭禁,这些教派进而转为地下活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邪教。历代对邪教的打击,从不手软,严刑峻法决不容情。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当政者重视立法,以法禁邪反邪比较彻底时,也是社会安定,人民乐业的繁荣期。反之,就会造成社会动荡,人民受荼,百业凋蔽。

  启示之二,邪教是造成社会动乱的直接原因之一。它总是在社会矛盾尖锐,社会变革迅猛时兴风作浪。这既有邪教势力利用社会矛盾,迷惑人民群众,制造动乱,伺机夺取政权的性质;也有人民群众利用邪教为掩护,发动群众,揭杆起义,反抗暴政的内容。但从历史看,是以前者为主,而后者若不能及时摆脱邪教势力的操纵,最终也势必走向反面。

  纵看历史长河,邪教得以发展并成气候,是与统治阶级上层,或一些具有集团势力的社会组织的支持、参与、利用分不开的。尤其是一些政治势力为达到其夺取政权的目的,利用、操纵邪教,制造动乱。这是当前执政者尤其应当注意和警惕的动向。

  启示之三,邪教首领与一般信奉者的关系是解决邪教问题的关键。对利用邪教势力聚敛钱财,坑害百姓,制造动乱的邪教教首,应像对待黑恶势力和制毒贩毒一样,严惩不贷;而对一般信教群众,则应以教育转化为主,坚持用科学方式,帮其脱离邪教;以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强摆脱邪教的勇气为主。只要他们不再危害他人,危害自身,危害社会,就要持之以恒长期帮扶,使其真脱邪不反复。

  启示之四,秦汉时期,“执左道罪”通常被处死刑。隋唐连坐制度也应用在“造畜蛊毒罪”,本人处绞刑,且连坐“同屋而住”的家人及乡邻。犯“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而欲以杀人者,则比照谋杀罪,减二等处罚。唐朝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定刑,“造妖书妖言罪”、“传用妖言妖书罪”处绞刑或流刑,“私有妖书妖言罪”处徒刑或杖刑。明朝时区分首从犯定罪量刑,“师巫邪术罪”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清朝时根据国内高涨的民族矛盾,将“兴立邪教罪”、“因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罪”比照谋反、谋大逆定罪处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隋唐时期立法技术高超,根据实际危害,利用比照来判刑。明朝以后开始区分主从犯,根据危害程度分别定刑,主犯一般是死刑,从犯则从轻处理或者教育警戒。除了适用死刑外,常用的刑罚还有流刑、徒刑、杖刑。这些实践,对今日之反邪教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启示之五,中国数万年的人类拓荒史和五千年的文明史表明,反邪教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有志于此者一代代人的不懈努力!在反邪教中,科学立法,依法反邪,首恶必惩,是除恶务净的不变法则;而对一般被裹胁群众,要区别对待,做到以教育为主、以思想转化为主、以帮助其发展产业为主,使其脱贫脱邪比翼齐飞,让其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中实现真脱邪。这是我们工作的最高境界,也是祟高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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