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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12-04-09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782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任 升
 
未来五年是麟游实现跨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发展是硬道理,项目是硬载体,抓项目就是抓投资,抓发展,这是全县上下最为迫切、最为突出的重大任务。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拟结合麟游实际,对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做一浅析。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十二五”时期麟游将继续实施“特色农业富民,煤炭工业强县,文化旅游带动”三大战略,建设实力麟游、人文麟游、绿色麟游、幸福麟游,奋力挺进陕西十强县。麟游正在进入大投入、大建设、大开发、大产出的历史新阶段。未来五年,全县将投资373亿元集中实施272个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到煤炭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生态环保、民生建设等多个领域,服务和保障这些重大项目顺利建设,是我们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最大的政治任务
1、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是事关全县新一轮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的职能作用,为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内容。要破除无所作为的观念,树立在服务重大建设项目中推进检察工作的思想。要坚决摒弃项目建设与检察工作“离得远、摸不到、够不着”,实际工作中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充分认识到只有坚持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检察机关才能大有作为,检察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才能不断创新发展,高度自觉地把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在服务大局中推进检察工作。
2、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客观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要以经济建设为己任,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意识,始终做到脑里想着大局、心里装着大局,坚决维护县委领导,无条件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牢牢把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检察工作的新需求,不断强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决摒弃片面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独立性、地位的特殊性等部门本位主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事业,切实找准定位,摆正位置,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去谋划、去思考。当前,就是要把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强化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3、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最佳切入点。科学发展是麟游最大的政治,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就是服务中心大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也就抓住了检察机关服务麟游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破除安于现状的观念,树立奋发有为,勇于攻坚克难的思想。充分认识到,解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是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新考验,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振奋精神,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大的气魄,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实践中创造新的业绩。
二、更新检察理念,进一步明确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方向
要坚持用发展创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服务重大项目建设,要牢固确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的检察新理念。要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努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继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做到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
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要紧紧围绕实现麟游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幸福的发展目标和建设陕西十强县的中心任务。采取“外创环境、内抓预防”的服务方式,确保投资安全和项目建设实施人员安全,为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市场、政务和法治环境。要坚持四项原则:一是“三个有利”的原则。只要是对党的事业有利、对麟游发展有利、对麟游人民有利的事,凡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就要大力支持,坚持服务不动摇。二是立足职能、服务到位的原则。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给力点,发挥专业优势,突出检察特色,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宣传和预防,排除阻挠,协调帮助解决问题,尊重重大项目建设的经济属性和客观规律,始终从有利于项目监督和顺利推进的角度给力使劲。三是把握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大、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民生工程、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确保服务的实际效果,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成,早日产生效益。四是依法监督、规范服务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执法行为,讲究执法方式,做到“帮忙不添乱、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服务不代替”。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坚决杜绝以服务之名行获取不当利益之实,发现违法违纪情形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综合发挥职能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要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1、打击犯罪,保障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检察职能,加强与公安、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危害重大项目建设和危害投资者、建设者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聚众哄抢、破坏基础设施、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环境整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妥善化解在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督促做好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群众和集体单位的补偿和就业安置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做到和谐有序建设,既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2、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开展预防性监督和警示性教育,引导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资经营,帮助整章建制,加强管理。开展职务犯罪预警预测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重大项目建设领域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重点是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税收征管、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位和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拆迁改造、招标投标、物质采购、资金管理等环节,促进依法行政。严肃查办重大项目建设中行政审批、企业注册、招标投标、资金管理、物资采购、资源管理、能源供应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和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重大项目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防止重大项目建设受到干扰破坏。
3、依法规范,维护公平,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偷税骗税、金融诈骗、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平等保护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和平等,统一执法尺度,不分公有私有、内资外资。帮助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解决法律难题,提供快捷、实用、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建立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机制。
4、强化监督,廉洁执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对侦查机关非法插手重大项目建设经济纠纷,不应立案而立案,以及侵犯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及时纠正。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违法执行行为,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注意发现并及时查处重大项目建设中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用好用足法律政策,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要进一步加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和创新思维。一切从实际出发,用好用足法律、司法政策,凡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要鼓励先行先试,保护广大干部群众投身于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正确把握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法律监督是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监督方式是多元化的,与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联手预防、开展项目共建、查办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检察建议、法律监督调查等都是服务的措施和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都是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要从根本上扭转重打击轻服务的错误倾向。
2、正确把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查办职务犯罪,清除腐败,排除发展中的阻碍,维护政府投资安全,就是对重大项目建设有力的司法保护,是对人民权益的最大维护。关键是要分清违法犯罪和正当经济活动的界限,按照“五看”、“四对”和“四要”的标准来衡量和评判,即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以权谋私、贪贿腐化;看工作方法,是按照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滥用职权;看工作成效,是为了项目建设、促进发展,还是影响项目建设、危害发展;看法律依据,是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探索,还是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对锐意进取、勇于实践出现失误或一般错误的,要帮助总结经验教训,自我完善;对突破某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有关规定,但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要给予支持;对在探索中因政策界限不清而出问题的,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对打着改革创新、招商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旗号中饱私囊、贪污受贿的,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格依法惩处。
3、正确把握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是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在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中,要坚持做到六个“严格区分”,即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资金拨付迟缓与贪污挪用截留、正常配套资金调整与变相挤占克扣、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界限,对先行先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不轻易下结论;对先行先试遭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及时澄清,给予支持保护;对恶意中伤、陷害干事创业者的,严厉惩治,真正做到保护创业者、支持改革者、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挽救失足者,实现政策和法律的统一。
4、正确把握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三个效果相统一是衡量检察工作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水平和成效的重要尺度。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执法标准;没有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就谈不上法律效果。执法办案不能片面适用法律,机械套用法条,做“法律的工匠”,要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要把握办案时机、节奏、尺度,讲究办案策略和方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既保障投资安全和民生民利,又注重维护重大项目建设秩序和效果,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正确把握服务到位与不能越位的关系。服务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要坚决依法服务到位;对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问题,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一推了之,要通过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调查报告等依靠党委、政府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对服务中把握不准的政策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真正做到依法服务、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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