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法动态 >> 正文
致所有走在上访路上的人:“两会”期间这20种的上访行 为不可取
发布时间: 2017-03-09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1000

                                           包头市青山区信访局    2017-03-06 10:39

信 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055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进京非正常上访(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以及涉奥场所(包括分赛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行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行为;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定,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非正常上访的表现是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

非访行为有那些

1、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领导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等政治敏感场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上访的行为。

2、暑期到北戴河中直、省直疗养院等有关领导疗养住地附近上访的行为。

3、到省、市、新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上访的行为。

4、在国家、省、市、新区重要会议期间到会场或代表驻地上访的行为。

5、以信访为由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人民广场、会展中心等重要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6、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7、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8、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9、信访时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10、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11、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12、信访时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13、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4、信访时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辆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或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5、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16、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17、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执意信访、缠访、闹访、越级访、重复访的行为。

18、信访人对正在司法程序或信访办理程序当中的事项,以及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长期闹访、缠访,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行为。

19、五人以上群体访拒不按有关规定推举代表,发生堵门、吵闹、喧哗等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经劝导、批评、教育无效的行为。

20、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非正常上访会触犯那些法律

公安机关对于发生的非访行为,将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对非访人员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结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和制止;对警告、训诫和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聚众闹事、实施极端闹访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要立案侦查。

版权所有:中共麟游县委政法委员会 单位地址:陕西省麟游县碧城路2号
电 话:0917-7962155 网站运行及制作维护:宝鸡合强软件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2010642号-1